对于建筑企业的异地施工预缴税款的问题一直就是实务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很多小伙伴向我们咨询: 异地施工由于工程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的附加税税率不同是否涉及到补税? 异地工程两地的附加税费如何计算 下面,我们就以案例的形式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解决方法。 实务案例: 丙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位于A市(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21年11月,承包了某项目位于D市(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的某县城,与建设方进行工程结算2000万元,税额180万,支付分包款取得专票,金额的500万,税额45万元,其他可抵扣的进项为100万元。丙公司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并以预缴的增值税为依据按当地的附加税(费)率缴纳了附加税费。 甲建筑施工公司问:其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应补缴的增值税是全部应纳增值税减去已预缴的增值税,那在机构所得地申报附加税费时是不是也是用全部应纳的附加税费减去已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附加税费呢? 到底附加税应该如何缴纳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74号文件的政策,我们总结出异地工程附加税的缴纳要点: 1、预缴时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预缴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预缴附加税。 3、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以其在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税率和征收率缴纳。 所以案例中的甲建筑施工公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附加税费时以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额和当地的附加税(费)率计算。 回机构所得地纳税申报时,应补退的增值税额要减去已预缴的增值税,但在计算附加税费时,不考虑已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的附加税费,而是直接以其在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和机构所在地的附加税(费)率计算缴纳附加税费即可。即便存在两地附加税率不相同的情形也无需补缴。 案例中的甲建筑公司位于D市的工程应预缴的增值税=(2180-545)/1.09*2%=30万元 项目地预缴的城建及附加税=30*10%=3万元 回机构所在地后: A市应纳增值税税额=180-45-100=35万元 应补税额=35-30万元=5万元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城建及附加=5*1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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