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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这12项政策不可不知(上)

发布:2022-05-10 09:43,更新:2024-05-17 07:00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

对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12项政策规定您清楚吗?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一般不超过5年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Zui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特殊情况延长弥补亏损年限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Zui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适用本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2、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Zui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第二条

3、“清单”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Zui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Zui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特别提醒: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三、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四、政策性搬迁年度不计入结转年限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五、法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自身的盈利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六、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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